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其格申请执行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内0581执354号
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
其其格申请执行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霍林郭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霍劳人仲裁字[2019]30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其其格于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给付案款6840元,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
账户名称: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缴款人: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缴款账号:6228402147055877561
账号:103199222019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海丽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