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43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宝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056251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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