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43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宝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056251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