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吊装有限公司、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1750号 原告:****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路3号9号楼2**302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1048091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宝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056251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勤丰村**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69********。 本院在审理原告****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吊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吊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19元,由****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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