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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吉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声影视设备研制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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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1财保174号
申请人:常州市吉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声影视设备研制有限公司,所在地泰州市高港区大泗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919949875。
法定代表人:于颖,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吉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声影视设备研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声影视设备研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8万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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