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103民初1694号之一
原告:广东莱芙床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东山湖特色产业基地内A1路北侧路旁。
法定代表人:陈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仪,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长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丽日庄东区12幢南/北座202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君亮。
原告广东莱芙床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长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莱芙床垫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莱芙床垫实业有限公司以寻求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莱芙床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24元,减半收取11912元由原告广东莱芙床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健生
人民陪审员 林赛容
人民陪审员 张伟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洪庚欣
书 记 员 陈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