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1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长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君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莱芙床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英。
上诉人广东省长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莱芙床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5103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达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长达公司住所地位于汕头市龙湖区XXXXXX,故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的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长达公司在管辖异议中同时提出本案标的额高达212.8万元,且案情涉及工程量、工程价格和工程质量的评估和鉴定,属于案情比较复杂和标的额比较大的民事案件,故不应由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管辖和受理,因此,原审法院的浮洋人民法庭受理本案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审裁定未对该问题作出回应,也未将本案移送原审法院本部审理。综上,原审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并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莱芙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提供其与长达公司签订《建筑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一方可向莱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莱芙公司的住所地、涉案工程项目地点均在潮州市潮安区,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因此,上述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其次,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因此,长达公司上诉主张的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的浮洋人民法庭审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权异议范畴。综上,长达公司的住所地在汕头市龙湖区,并不影响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符合专属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长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泽 鹏
审 判 员 沈 国 斐
审 判 员 刘 创 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虹
书 记 员 陈婷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