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7执237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星辰阳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孙世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智加乐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航宇北街**/div>
法定代表人:吕柏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星辰阳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智加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8927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星辰阳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智加乐实业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409,7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智加乐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星辰阳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智加乐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智加乐实业有限公司下达限制消费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8927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星辰阳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智加乐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智加乐实业有限公司所欠案款一百四十万零九千七百八十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二百零三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锋
审判员 胡立民
审判员 王海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