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4民初1848号
原告:长宁县龙窝机砖厂。地址:长宁县长宁镇龙窝村**。
投资人:罗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容,长宁县竹海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总添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东坡社区大顺组**。
法定代表人:罗开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启伟(本单位职工),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长宁县龙窝机砖厂与被告总添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长宁县龙窝机砖厂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宁县龙窝机砖厂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宁县龙窝机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长宁县龙窝机砖厂负担。
审判员 唐淑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