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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添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民辖终1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总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总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2民初365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总某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为一般民事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阶段,系依据原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确定案由及管辖。本案系被上诉人依据其与上诉人签订的《洛碛镇供水保障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主张上诉人支付尚欠工程款等,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一般民事纠纷,应适用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王 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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