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终117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熹,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裕,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唐山路**明都锦绣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陆礼,执行董事。
上诉人(一审被告):陆礼,男,壮族,1988年1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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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宪杰,广西国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城南一路**iv>
法定代表人:何保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鸿,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龙旺,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代伟,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汤少华,男,1960年5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住址九龙蓝田康雅苑桃雅阁1栋3楼,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
一审被告:南宁市江南区街道办江南村四队。
代表人:李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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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上诉人广西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达劳务公司)、陆礼、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流建筑公司)、一审被告龙旺、汤少华、南宁市江南区街道办江南村四队(以下简称江南村四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工程项目业主为南宁市江南区街道办东南村四队(下称东南村四队)而非江南村四队,但对江南村四队是否存在未作查明而将其列为诉讼主体,程序不当。同时,一审判决认定与龙旺、汤少华签订《协议书》的对方当事人为北流建筑公司及认定林达劳务公司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14.9万元证据不足。因一审判决存在程序不当、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25元;上诉人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99元;上诉人广西林达劳务有限公司、陆礼交纳10046元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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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莫宗艳
审 判 员 谭庆华
审 判 员 李萍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玫
书 记 员 陈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