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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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3民初112号
原告:***,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
被告: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南一路0009号。
法定代表人:何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广西曾纪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保,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主任。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1月3日
开庭时间:2020年4月17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原告***到庭
被告方:被告***未到庭,被告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李茂保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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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要点
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所交工程保证金余额9万元和违约金83200元(从签订合同至本案完结之日每日千分之一,暂定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12月5日);2、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和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事实认定
2016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交来云景路消防合同履约金壹拾万元整,两个月内不能进场开工,立即退回,合同生效。收款人:***。”
2016年8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建筑消防内部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第二小学消防工程分包给乙方,乙方向甲方交纳15万保证金到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的账户,签订合同时缴纳10万,进场前缴5万;如签合同之日起两个月不开工,甲方无条件退付乙方保证金,如遇到退款不及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每日千分之一违约金;被告***在甲方落款处签名并捺手印,原告***在乙方落款处签名并捺手印。原告诉称,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未能进场施工,故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及支付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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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来作出认定。
原告作为个人不具备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筑消防内部施工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既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10万元工程保证金,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建筑消防内部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但被告***确实占用原告的款项,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式:以9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3日起计至2018年12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建筑消防内部施工分包合同》和《收条》均由被告***签字出具,均未加盖被告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公章,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已得到被告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的授权与其签订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承担退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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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退还工程保证金9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保证金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式: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3日起计至2018年12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64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阙 钰
人民陪审员  吴丹娜
人民陪审员  卢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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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