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辖终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城南一路0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533856H。
法定代表人:何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1日,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审被告: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715169168C。
负责人:刘学。
上诉人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流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流建筑南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不服横县人民法院(2020)桂0127民初2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流建筑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实质为返还不当得利纠纷而不属于物权纠纷,应由北流建筑公司所在地的北流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诉称其与北流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并交有合同保证金,但其未实际承包工程,因此发包方收取的保证金相当于不当得利而要求返还。而北流建筑公司并未与***签订《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应是有人伪造或变造北流建筑公司公章而签订,是虚假合同。(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即使案涉合同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处理,但案涉合同并未履行,故应由北流建筑公司所在地的北流市人民法院管辖。
***未答辩。
北流建筑南宁分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依据其与北流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提起诉讼,并要求返还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故本案纠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而产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
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处理,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项目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至于案涉《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中北流建筑公司的公章是否真实以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不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处理,亦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综上,北流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北流建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兴中
审 判 员 刘凤桃
审 判 员 孟 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范腾丹
书 记 员 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