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5765号
申请人:***,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占,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颜莎,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泓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小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泓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泓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97640元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29764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166204852020000191】,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泓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9764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