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981执1230号
***、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9民终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返还20万元履约金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380元(***已预交5270元)、执行费37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案款220728元,已支付213870元给申请执行人***,缴纳受理费3110元、执行费374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