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珠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辖终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中油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燃气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牛正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肇庆中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江燃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2)粤1284民初3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肇庆中油公司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284民初3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深圳迭福,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迭福的基层法院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珠江燃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立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肇庆中油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肇庆中油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智华
审 判 员 谢肇雄
审 判 员 苏文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少燕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