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异180号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84462130M,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苏书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友镒,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唯,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泽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吴立斌,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吴立斌,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泽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吴立斌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泽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吴立斌为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吴立斌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吴立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20)苏0830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赵学雷
审 判 员 张晓玉
审 判 员 高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前明
书 记 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