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奥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05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75-4号(7门)。
法定代表人:贺新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炟,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执行(2020)辽100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与(2020)辽10民终1815号民事裁定书,辽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辽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100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与(2020)辽10民终18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窦 闯
人民审判员  李程程
人民审判员  刘 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芳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