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奥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民终1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

法定代表人:贺新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拟与被上诉人辽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庭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宏伟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崔曦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海明

书记员栾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