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民终1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
法定代表人:贺新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拟与被上诉人辽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庭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宏伟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崔曦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海明
书记员栾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