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1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陕西众致(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法,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系该被告之父。
被申请人:贵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EQ3G5A。
法定代表人:李小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法,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工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解除查封、解除冻结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3339.73元的冻结或属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景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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