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晨天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天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华润金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0103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32号17栋526室。
法定代表人:栾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华润金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872号宜品家春秋小区*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梁子,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华润金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华润金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华润金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及收入2871.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华润金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江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朱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