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1177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武胜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斯大林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0760852581。
法定代表人:周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恒天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西山街道和静街680号兴国紫园小区20号楼2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864569689。
法定代表人:栾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恒天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傅 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麒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