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3891号
原告:***,男,193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北京名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孙硕,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6号4层6-58室。
法定代表人:程瑞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常蕊,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法务专员。
被告: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11号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侯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北京兴达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小区2号底商3号。
法定代表人:李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荣,北京兴达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敬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1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王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意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城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大街(办公楼)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玉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被告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被告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兴达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敬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兴城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 瑜
书记员 都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