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滨龙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4290号
原告:承德滨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万荣建材家具广场。
法定代表人:申振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燕,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镇伊逊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邢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灏,河北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薇,河北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勤,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承德滨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滨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5.03元,由原告承德滨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