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3656号
原告:李文强,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县围场镇伊逊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60岁,住承德市。
原告李文强与被告***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李文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文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 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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