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21民初2988号 原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下板城镇朝阳路北侧富豪国际7幢12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佟,女,1992年6月24日出生,满族,该公司法务,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镇伊逊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豪公司)与被告***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冀082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冀08民终113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该判决,发回***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佟、***、被告成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富豪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原告富豪公司请求法院:1.要求判决被告成城公司、**立即向我公司移交有关涉案工程完整的竣工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建设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分户验收报告、电力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等)同时无偿配合我公司办理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2.判决被告成城公司、**立即赔偿我公司的误期赔偿费9244493.00元;3.要求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已付工程款28593844.00元的增值税发票;4.诉讼费用由成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5日,被告**借用被告成城公司的资质,与我公司签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份,由被告方承包位于******原橡胶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8#楼)和富豪国际广场二期建设项目16#、17#、E商业、C区车库。合同中明确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在合同履行中,我公司按时拨付了工程进度款,但被告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严重的延误了工期。经我公司多次催促其交房未果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在2019年4月底,我公司直接接管了楼房,被告方延误工期412天。按合同约定,被告方延误工期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总造价1‰。经我公司决算,被告方的工程总价款51695238.12元。故被告方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我公司的误期赔偿费21298340.00元(每天51695.00元×412天),扣除我公司应支付给被告方的剩余工程款12053846.12元,被告方应再赔偿我公司的误期赔偿费9244493.00元。原告富豪公司当庭就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成城公司、**立即赔偿我公司的误期赔偿费8953077.87元。原告富豪公司变更后的事实与理由为:合同明确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工期总天数为505天。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在合同履行中,我公司按时拨付了 3 工程进度款,但被告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严重的延误了工期。我公司分包工程在2018年9月14日均已验收合格后,被告方不仅没有积极提交竣工验收手续和材料,而且也未交付涉案工程。2019年1月10日,经第一次验收,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责令由施工方进行整改再另行验收。后经我公司多次催促的情况下,在2019年3月20日涉案工程才验收合格。并在2019年4月29日,我公司直接接管了楼房,因此,被告方延误工期225天。按合同约定,被告方延误工期每日历天数为赔付额度为总造价1‰。经双方决算,涉案工程款总价款为53601043.30元。故被告方应按合同约定赔偿给我公司的误期赔偿费12060225.00元(每天53601.00元×225天),扣除我公司应支付给被告方的剩余工程款3107147.13元,被告方应再赔偿我公司的误期赔偿费8953077.87元。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支持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富豪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2、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份;3、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4、工程款支付报审表1份;5、付款票据复印件35份;6、资料领取及借阅登记表复印件1张;7、富豪公司的通知3份复印件及邮递手续2**印件;8、***1张;9、富豪国际二期换锁工程授权委托书一份、富豪国际二期更换门锁工程完工报告1份、富豪国际二期交房通知书1份;10、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核定表原件1张;11、窗户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1张;12、护栏工程验收报告1张原件;13、门类工程验收报告一张原件;14、电梯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8套;15、资料登记表和收条复印件各一张;16、****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证明复印件1张;17、建设工程竣工报告6份复印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份复印件;18、成城公司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张、被告*****复印件2张;19、监理会议纪要3份共9页复印件(证 4 据1-19存于2019冀0821民初2123号案卷中)。 被告成城公司、**辩称,一、关于被答辩人提到的资料移交以及办理竣工手续问题。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答辩人为总承包单位,但被答人将合同范围内的14#楼以及门窗、护栏、电梯、消防、燃气、太阳能、无负压供水等工程另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施工但至今其他承包单位所施工的工程仍未向答辩人交接完整材料。其他承包单位未在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从而导致答辩人所施工的工程不能进行整体验收,同时也导致答辩人不能完整移交工程整体竣工材料。2、《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改变建设工程材料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我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根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应交纳检测费,而只有交纳检测费后,工程所需建材检测资料才能取得,但被答辩人在2019年3月1日才交付,导致答辩人未能取得上述材料,进而无法提交完整资料。3、答辩人已于2018年10月30日将工程决算书交付被答辩人但被答辩人一直拒绝审核且不予答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直到2019年11月26日被答辩人才审结终结,严重影响工程的验收程序。4、根据规定,答辩人提出验收申请后,应由被答辩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答辩人只是其中一员,无法主导整个验收。但被答辩直到2019年1月19日才组织验收,责任在被答辩人。5、2019年3月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双方同意2019年3月1日至3月20日完成工程决算并组织验收,答辩人主张被答辩人先进行工程决算,但被答辩人一直不予理睬,直到2019年7月19日被答辩人才单方出具结算书,造成涉案工程无法如期验收。二、被答辩人要求赔偿误期赔偿费9244493.00元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1、双方签订合同系无效合同,无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属无效。案件涉及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通过《最高人民法 5 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被答辩人主张误期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合同无效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或者有损失发生。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是信赖利益损失,即双方当事人应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等。(2)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这是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实质构成要件,只有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损失的大小,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受到损害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实际损失。(一)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1)举证责任主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由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2)举证责任的内容。①损失应限于实际损失,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主张权利方应当对实际损失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无效合同赔偿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这主要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因此赔偿的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发包人因合同无效向承包人主张损失赔偿的范围(1)实际支出的费用(2)工期索赔,即针对工期延误成的损 6 失的索赔。对于发包方而言,因工期延误不能及时接收并使用建设工程,不仅造成其工程管理费用、投资成本增加,而且还导致其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机会,损失交易利润。合同约定的工期条款、违约条款等均为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不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包人主张的工期延失进任补偿的范围仅包括实际发生的损失,对于尚未确定或发生的损失,发包人可在损失确定或发生后再另行主张。作为无效施工合同中出现的逾期竣工损失,原则上仍应遵循无效合同的一般处理原则,即按照发包方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结合双方过错责任进行处理。综上所述,如果被答辩人主张赔偿9244493.00元是作为违约金性质,那么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如果作为误期赔偿,计算的数额是依据按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总价1%计算,延误工期412天的误期赔偿费是12053846.12元并不是被答辩人实际损失,因此不应当予以支持。三、关于原一审法院判决的答辩人逾期交付39天,造成被答辩人损失498269.42元,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首先,因被答辩人自行发包的工程未能按时验收,答辩人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2018年8月24日、2018年7月12日、2019年6月24日先后四次向被答辩人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被答辩人协调解决另行发包给第三方工程存在未完成情况或者不符合要求情况等问题。可见,对于整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进度,被答辩人一方明显具有一定责任。其次,2019年3月1日,双方签订《***》重新约定将验收日期及结算日期改为2019年3月20日以前。同时约定,相关工作完成后,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交付房屋钥匙。该***是对双方以往所有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既然该***经双方**确认,双方即应该按照该***要求履行各自义务。答辩人在2019年3月20日完成了工程的验收,符合约定的时间,已经不存在延误工期的问题。但被答辩人却是在2019年11月26日才完成工程款的决算。按照***约定,被答 7 辩人完成结算以后,答辩人才交付房屋钥匙。由于工程验收之后,被答辩人不进行决算,所以答辩人按照***约定的内容,拒绝向被答辩人交付房屋。被答辩人却于2019年4月29日强行换锁收取了房屋。而原一审法院认为自验收至被答辩人强行换锁收取房屋这段期间属于延误工期,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498269.42元。完全忽略***约定内容,忽略被答辩人延期决算的违约行为。再次,被答辩人明知**是无资质而借用资质进行施工,依然与**签订施工合同。被答辩人对于本案合同的签订后果及合同无效的后果具有明显的过错。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答辩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即便其存在损失,也应该就自己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成城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81页第9.15条进度款共2页;证据2、富豪公司提交付***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明细;证据3、工程洽商记录共1页;证据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证据5、***;证据6、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6年4月30日,富豪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成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由被告**借用被告成城公司的资质承包富豪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橡胶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8#楼)和富豪国际商业广场二期建设项目14#楼、16#楼、17#楼、E商业楼、C区车库等土建主体工程。门窗、护栏、电梯、消防、燃气、太阳能、无负压供水、土方工程由富豪公司负责。协议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规定,本工程垫资到主体结构封顶,经甲乙双方、监理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全部竣工经甲乙双方、监理公司验收达到交房标准,并提供全部验房资料,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总工程款80%;总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 8 十五日内付总工程款95%,余下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按本合同第十六条执行。协议第八条第4款规定,甲方另行发包的门窗、护栏、电梯、消防、燃气、太阳能、无负压供水、土方工程,甲方负责协调分包单位与乙方施工的配合及相关事宜,配合费由甲方协调适当给付,金额甲方按一期标准制定(以上甲控项目相关验收资料由乙方统一办理)。协议第九条第4款规定,各种规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交纳,乙方保证按国家有关法规缴纳税费,保证按规定为施工人员缴纳意外伤害险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各项保险,一切实验检测、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协议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合同总工期每延误一天处罚合同总价的1‰,累计计算。事后,富豪公司将涉案工程的门窗、护栏、电梯、消防、燃气、太阳能、无负压供水等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施工。 二、2016年6月15日,富豪公司(发包人)与成城公司(承包人)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由被告**以被告成城公司的名义承包富豪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原橡胶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8#楼)和富豪国际广场二期建设项目14#、16#楼、17#楼、E商业楼、C区车库。两份合同除建设项目不一致外其他内容均一致。合同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协议书,第二部分是通用条款,第三部分是专用条款。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规定,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0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第五条合同价款规定,14#、16#、17#楼、E商业、C区车库合同总价49763150.00 9 元。18#楼合同总价11793435.00元。第十三条合同生效规定,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两份合同分别于2016年8月15日和8月24日备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6.2条误期赔偿费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约定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第11.2.1条提交竣工资料和报告规定,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第11.3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第11.2.2条提交竣工资料的限制规定,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第11.3.1条组织竣工验收和确认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第11.3.2条组织验收的限制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第17.1.1条缴纳一切税金、规费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金、规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改变建设工程材料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273号》规定:“工程材料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时,不再包含工程材料检测相应费用。” 10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9.6.2条规定,误期赔偿费按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总价1‰,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累积计算。第9.12.2条规定,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两倍利率支付。第9.15.1条规定,进度款支付期间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1.主体封顶15日内支付已完工程的70%;2.竣工验收交付后15日内付总工程款的80%;3.决算完付至95%。第9.18.2条规定,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用后的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证金扣留方式是最后一次拨付款扣留,扣留比例为总价款的5%。 三、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入涉案工程施工现场开始施工。2016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涉案工程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案涉工程开始实际施工。2017年4月29日,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成城公司要求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前支付已完成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工程款18503304.39元。2017年5月8日,经监理单位审核,所完工程内容合格,同意支付基础、主体工程量的70%形象进度款,施工单位应得款18503304.39元(26433291.99元×70%)。2017年5月8日,富豪公司审批意见是依据合同约定应付1850万元。截止2017年5月18日富豪公司已累计支付给二被告工程款20515634.00元。富豪公司将涉案楼房的门窗、护栏、电梯、消防、燃气、太阳能、无负压供水、土方工程承包给第三方承建。 四、成城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2018年8月24日、2018年7月12日、2019年6月24日向富豪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联系单主要载明需要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另行发包给第三方工程存在未完成情况或者不符合要求情况等问题。 五、2018年8月10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富豪国际二期断桥铝窗工程E#、F#商业16#、17#、18#、21#住宅楼已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2018年7月10日,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承包的富豪国际二期门类工程已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 11 2018年8月8日,***东亮建筑装修队承包的富豪国际二期16#、17#、18#住宅楼护栏工程已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2018年9月13日和14日,安装电梯工程经检验合格。至此,全部工程均已竣工验收。 六、2018年4月10日,成城公司从富豪公司领取了竣工验收报告。2018年4月17日,成城公司将E商业、16#、17#、18#楼房钥匙从富豪公司领回。2018年9月11日,成城公司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2018年11月23日,富豪公司向成城公司发出通知函,该函主要内容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协议规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期间我公司多次召开监理会议催促你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并及时交房。但时至2018年11月20日你方仍没有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等交房手续,致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不能及时按施工协议交房,造成购房业主巨额索赔。今再次通知贵公司,督促贵公司及时备齐交付全部竣工资料,及时向用户交付房屋,以避免因延期交房造成更大损失。”2018年12月21日,富豪公司收到成城公司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红皮和蓝皮、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在2019年1月10日组织竣工验收时,查出工程存在墙体空鼓、墙面抹灰脱落及电线电缆安装不到位等问题,***住建局质监站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后再另行验收。经整改后,于2019年3月20日再次组织验收,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七、2019年3月20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拒绝向原告交付涉案楼房的钥匙。2019年4月29日,富豪公司委托第三人对涉案工程16#楼、17#楼、18#楼、E商业楼住宅楼进户门门锁进行更换完毕,接收涉案工程,并将住宅楼交由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八、2019年11月26日,富豪公司与成城公司对涉案工程富豪国际二期18#楼、16#楼、17#楼、E商业楼、C区车库的建设工 12 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确定工程价款总计53601043.3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2.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工程款支付报审表;5.付款票据;6.富豪公司资料领取及借阅登记表;7.富豪公司通知函3份;8.富豪国际二期换锁工程授权委托书及富豪国际二期更换门锁工程完工报告;9.*****;10.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11.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各5份;12.窗户、护栏、门类工程验收报告各1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8份;13.****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4.2018年12月21日富豪公司收条一份;15.成城公司工作联系单、申请单;16.当事人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是否系借用成城公司资质实际施工的问题,从合同签订上看,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上均有**本人签名,**亦在工地负责具体施工工作;从资金来源看,涉案工程是施工方垫资工程,本案被告成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由其公司垫付资金,且**本人已承认借用成城公司资质施工的事实,施工过程中垫付资金及筹备建筑材料均由**个人完成,**的个人工作范围、承担风险、应得报酬等均能证明被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被告**系借用成城公司的资质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 二、关于工期的认定问题。本案涉案工程项目约定工期505天,实际开工日期是2016年9月28日,实际竣工日期是2019年3月20日,实际接收日期为2019年4月29日。由于富豪公司将涉案工程的门窗、护栏、电梯、消防、燃气、太阳能、无负压供水等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施工,安装电梯工程于2018年9月14日才检验合格,故到2018年9月14日前延误工期责任不在于被告,不能认定是被告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这段期间应予以扣除。 13 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已在原告处领取了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并且在2018年9月11日被告已在竣工报告上**,结合涉案工程中外包部分于2018年9月14日前已完成,涉案工程本应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被告在涉案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下,应当及时将验收材料向原告提交,由原告组织验收并向原告交付案涉工程。原告直至2019年4月29日才实际接收案涉工程,故原告主张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之间的225天为工期延误期间,事实清楚,证据成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原告超期给付工程款,据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8日确认主体工程量70%的工程进度款具体数额,而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前,累计支付被告工程款19515634.00元,不存在超期支付问题,且此段期间不是原告主张的误工期间,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2019年3月20日已完成验收、自当日之后至2019年4月29日不属于延误工期的辩解理由,本院认为该***是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所作协议、不构成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时间的改变,故对其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合同的效力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为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基于上述规定第二款,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则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等均属无效约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14 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期工程、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本案中,被告方在具备验收交房的条件下未能及时提供验收材料,且因其施工工程存在问题需要整改而延误验收,故被告方在由此给原告造成的误期交房的损失中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富豪公司与被告签订履行合同时,对**借用成城公司资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具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方因此被延误工期225天,双方对此期限并无争议,但原告认为应当参照无效合同中关于误期赔偿费的约定,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显失公平,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限。虽然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难以确定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但按照市场交易习惯,兼顾公平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原告损失酌定为4000000.00元。被告**系实际施工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负直接赔偿责任,被告成城公司违法出借资质,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成城公司依法应当向富豪公司移交有关涉案工程完整的竣工档案材料,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有关涉 15 案工程完整的竣工档案材料,并协助原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涉案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误期赔偿费4000000.00元; 三、被告***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上述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已付工程款增值税发票; 五、驳回原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71.55元,由被告***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800.00元,由原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67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