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金鼎环能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人***申请执行晋城**锅炉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50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人。
被执行人晋城**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抗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晋城**锅炉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晋城**锅炉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晋市劳人仲案字(2017)第247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向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苗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