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1347号
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第18幢1楼173室。
法定代表人:胡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勍,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金鼎环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政和街金鼎中心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秀斌。
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金鼎环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7日立案。现因双方已于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