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金鼎环能工程有限公司

***与晋城**锅炉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晋0525执123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晋城**锅炉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5民终1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晋城**锅炉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45435.49元、案件受理费2714元,共计148149.4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晋城**锅炉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晋城**锅炉有限公司主动履行148149.49元,申请执行费2122元由被执行人晋城**锅炉有限公司负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晋0525执1237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