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金鼎环能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人**申请执行晋城**锅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502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晋城**锅炉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晋城**锅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晋城**锅炉有限公司已按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5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柏青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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