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图华构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宏图华构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7037号 申请人:北京宏图华构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市场东巷5号办公楼5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五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宏图华构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9.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6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多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 楠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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