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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民终3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金昊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金小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亲高,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文源巷8号12号楼3单元10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中方森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0570122-7。法定代表人:靳永恒,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丽,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变荣,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原市金昊物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中方森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存在未向第三人实际全部送达开庭传票即缺席开庭审理的情况,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9元,退还上诉人太原市金昊物贸有限公司。审判长牛晓斌审判员冯金林审判员申延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