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执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方森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南二巷**。
法定代表人:靳永恒,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次区乌金山镇南***民委员会,,住所地:榆次区乌金山镇南胡村
法定代表人:王燕平,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方森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次区乌金山镇南***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榆次区乌金山镇南***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销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本院已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了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晋中仲裁委员会(2020)晋仲裁字第24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新明
审判员 辛变花
审判员 张晓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