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规划建筑研究院

黑龙江省日盛设计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民初13043号
原告:黑龙江省日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绿园小区A区3栋1单元0-2层5号门市的其中*楼。
法定代表人:祖冬瑞,职务:总经理。
被告: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云彩。
原告黑龙江省日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西路4号。原、被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文适用的前提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而非诉讼请求为给付货币。故无法通过该条文确定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
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江玉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