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3民初2923号
原告:***,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铁英(系原告***的长女),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762702156X。
法定代表人:安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伟,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体育街与人民西路交汇处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1293130912。
法定代表人:朱云彩,该院院长。
被告:大庆市福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商住楼商服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8XERTXJ。
法定代表人:李熙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湿地福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7028770693。
法定代表人:索杰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春华,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大庆市福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黑0603民初229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黑06民终5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预收案件受理费4,000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杨跃龙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