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规划建筑研究院

***与大庆市龙凤区龙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3民初2290号
原告:***,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铁英,(系***之女)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铁军,(系***之子)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762702156X。
法定代表人:安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伟,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体育街与人民西路交汇处北。
项目负责人:叶林。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南6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7028770693。
法定代表人:索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春华,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大庆市福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西2号商住楼商服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0603MA18XERTXJ(3-2)。
法定代表人:李熙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华,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鸡东县,
原告***诉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庆市福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铁英、崔铁军及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伟、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春华、大庆市福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华到庭参加诉讼,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赔偿共计人民币45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家屯董家屯动迁安置楼工程19#楼,被告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过程中,未核查土地情况,即直接施工,在获知该地块占用了原告合法土地、该土地所有人未有任何签字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在原告多次沟通要求对方停止施工建设时毫不在意,并要求原告找龙凤区政府,并导致本应于2018年4月停止施工的19号楼(那时19号楼的桩基础刚刚开始动工,原告即已找到相关主要主管部门)从未通知违法的建设。2018年11月,致使该楼宇主体封顶,外墙粉刷完毕、室内已有简单装修并基本具备了居住条件。原告约2010年至今数几十次找镇政府、区政府、并找到省里巡视组反映情况,也曾拨打过12345市长热线,要求解决违法占地一事。截止至2019年5月原告皆未获得任何合理、合法的赔偿和补偿的情况下,向法律机关提起诉讼。本案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请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以事实为根据开庭审理,严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权益。依法严厉追责相关责任人及被告。被告违法占地、非法强拆,因此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严重的危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求法院给予查验认定。对于现外立面及内室装修完毕,即将完工,尚未交付使用的19#楼,给予查封处理,不得在涉案期间继续施工及分配与第三方;被告非法占用原告的土地给予返还,并且赔偿原告因被违法侵占的土地、拆迁等相关事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于刘家屯、董家屯动迁安置工程楼19#楼施工,导致该楼宇的楼体基础部分已堆积至原告主房门口,距离不足0.1米处,高度已超过原告主房屋顶;且施工渣土在原告房屋东侧堆积如山,由于施工影响其他未搬迁居民的排水问题,被告又将原告房屋东侧旁开辟出一条排水沟,目前老三百后身部分房屋积水无法排出,每日浸泡原告主房,主房随时面临坍塌的危险;由于施工过程中动用大型设备打桩、挖楼体地基,使院落中主房墙体大面积开裂部分已脱落、屋顶坍塌;仓房、耳房、水泥地坪等设施全部丢失,且现有民宅门、窗均已被破坏,可居住的民宅变成了彻底的危房。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住宅宗地图(复印件)欲证明:我方有正式的土地使用证明,对房屋有产权,产权编号:龙第5268号,这个证指的是宅基地使用证,这就是房产证。宗地图证明房屋的坐落位置及占地面积,以及院落的面积。被告龙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质证称:被告已经履行了合法的开发手续,不存在占原告土地的事实;原告并没有提交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无法证明原告与涉案房屋的关系;诉讼请求不明确,所主张的赔偿45万元没有相应的依据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质证称:受龙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刘家屯董家屯动迁安置楼工程19#楼进行施工阶段监理,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与我公司无关。被告福霖公司质证称:对于刘家屯董家屯动迁安置楼工程19#楼走的是招标手续,施工过程在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放的红线内进行施工。
证据二,19号楼与***宅基地权属争议图(原件),欲证明:由黑龙江省思雅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图纸,由龙凤镇镇政府指定的测绘机构。其中:1.红线为实测原告的宅基地面积;蓝线为原告提供住宅宗地图面积;绿线为19号楼占地面积,经测绘19号楼占用原告宅基地面积约14.42平方米,交点为测绘面积。被告质证龙盛公司质证称:对于该份图纸的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有异议,上述图纸为原告单方委托测绘机构并未经过我方确认,原告所提交的各种宗地图纸及四至位置是否准确均无法确定,该份图纸我方不认可。被告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福霖公司质证称:与我方无关。
证据三,刘家屯、董家屯动迁安置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函(复印件)欲证明:由大庆市国土资源局龙凤分局批复的用地文件,该文件中第六条依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2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17年12月7日。证明19号楼在2018年4月施工时不具备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本人认为被告存在征地程序违法,土地使用违法。根据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及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是征用给与补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拆迁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被告龙盛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2017年8月20日我方取得了合法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大庆市城乡规划局下发了用地许可及工程许可,我方不存在违法事实,如果被告方真的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应由行政机关进行管理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与本案的诉讼请求没有因果联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福霖公司质证称:与我方无关。
证据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地块平面布置图(复印件)欲证明:由龙凤区房管所提供,由大庆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发证日期为2013年7月12日,19号楼工程建设开工时间为2018年4月,在2013年对19号楼及进行规划、土地审批而国土资源局批复的预审意见及函,批复的日期为2015年12月8日。证明时间有问题,属于先规划施工,再批复土地。被告龙盛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该份证据恰恰证实了被告方履行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证实我方的开发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福霖公司质证称:与我方无关。
证据五,大庆市福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概况及施工现场平面图、照片5张(复印件)欲证明:被告福霖公司在原告质证地块进行施工过程中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破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赔偿和连带责任。被告龙盛公司质证称:真实性、证明问题均有异议,上述照片为原告方单方提供,未与我方共同到现场确认,仅凭照片看不出上述楼房即为施工现场的19号楼,照片中的原告房屋是否属实也无法进行确认,对于上述证据我方不予认可。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质证称:监理单位只对施工的19号楼质量进行检查、确认,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福霖公司质证称:我们始终在红线内施工,从未超越过红线范围。
被告龙盛公司为反驳原告向法庭出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共9页,欲证明:被告龙盛公司作为建筑单位已经履行了合法的手续进行开发,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要求及施工条件,不存在违规占用原告土地的事实。原告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为整个区域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并非原告所指证的19号楼,该楼宇的用地规划许可证,而19号楼周边目前仍存在未拆迁且尚在居住的居民住房,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在质疑,因原告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宅基地使用证均为大庆市龙凤区政府颁发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认为被告所提供的依据与原告所持有的证件存在法律矛盾,一地二主,不予认同,原告持该合法手续在先。被告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福霖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认可。
被告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福霖公司向法庭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复印件),欲证明:我方未超越红线施工。原告质证称: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福霖公司提供的证明,仅证明19号楼建筑主体施工的基底位置,无法证明施工主体之外的其他位置侵占原告土地。被告龙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质证称: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受损表面上看是几个被告的行为导致的,实际上起作用的是被告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做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被告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是在依其享有的行政职权对龙凤镇刘家屯、董家屯动迁安置楼建设项目予以批准,其行为具有公权力的特征,其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行政行为所涉及到建设用地是否侵占了原告的宅基地,应由原告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对被告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所批建设用地是否侵占了原告的宅基地进行审理和判决。若经过审理,人民法院确定被告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则应一并对原告所受损失进行确定行政赔偿数额。
原告以民事纠纷向本院起诉,主张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而各被告不是在平等民事主体范围内与原告间发生的关联,尤其是被告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原告间只存在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外的其他人的关系,至于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民事法庭审理范围,故本院认为,原告关于财产受损的案件应为行政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德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雅峥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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