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规划建筑研究院

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大庆仁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执保22号 原告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大庆仁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满族,大庆仁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大庆仁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大庆仁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黑06民初1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16年4月18日查封了大庆仁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两辆捷达车手续;2、同日查封了被告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500万元的房产,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黑06民初1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