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执保53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6号院4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王献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有线安化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黄合居委迎春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龚近年。
申请人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有线安化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院依照(2022)湘0923民初23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3民初238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