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0101行审25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6号院4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王献龙。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履行京房公积金法改〔2021〕0184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0184号责缴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0184号责缴通知认定:职工梁睿在中科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自2004年1月至2012年4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中科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为梁睿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4756元。公积金中心于2021年6月11日向中科公司送达0184号责缴通知。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21年12月14日向中科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责缴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0184号责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中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责缴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责缴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1〕0184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德英
审  判  员   杨鹏英
审  判  员   胡 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颖
书  记  员   廖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