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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民初666号
原告:青岛水工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被告妻子。
原告青岛水工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水工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辛 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