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工建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水工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民初666号 原告:青岛水工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被告妻子。 原告青岛水工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水工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辛 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