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678号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9号昆仑写字间A730-06。
法定代表人:陈兴君,总经理。
被告: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中心14层1406。
法定代表人:丁小梅。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梁思凡
书 记 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