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216号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9号昆仑写字间A730-06。
负责人:陈兴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中心14层1406。
法定代表人:丁小梅。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殿文
书 记 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