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06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民,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烨璇,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中心14层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640749。
法定代表人:丁小梅。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950766.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3061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950766.66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