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善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0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卓越后海中心**1406。
法定代表人:丁小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梦,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善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港华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黄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亮,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善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8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