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财保53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夏雯,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郑利兰,女,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汉川市。
被申请人:应晓建,男,汉族,1955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李蓉萍,女,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640749。
法定代表人:丁小梅。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郑利兰、应晓建、李蓉萍、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郑利兰、应晓建、李蓉萍、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08192.22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2997499041XXXXXXXXXXXX《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2308192.22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郑利兰、应晓建、李蓉萍、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08192.2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