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49627号
原告:***,女,汉族,1952年7月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洋,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卓越后海中心**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64074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大钧,广东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晖晖,广东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95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凌丽君
人民陪审员 戴京鸣
人民陪审员 井 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