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3民特9号
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福建汇福建设工程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经台江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福建汇福建设工程公司和***双方自愿同意达成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95000元整,双方无异议。
二、福建汇福建设工程公司补偿***人民币195000元,该款项包括福建汇福建设工程公司前期已支付给***和家属代收的人民币80000元,余款115000元待双方收到司法确认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收到福建汇福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的195000元全部款项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该起事故及任何理由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双方案结事了,不再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福建汇福建设工程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经台江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妙香
书记员 许晓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