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871号
原告:**由,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训雪,闽清县坂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汇福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89号隆达苑1号楼508-5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500008M。
法定代表人:蔡立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烽,公司职员。
被告:陈荣伟,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由与被告福建汇福建设工程公司、陈荣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由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由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计616元,由**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巧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文清
书 记 员 周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