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

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与北京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3440号

原告: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邦友,经理。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板桥段43号。

法定代表人:冯耀荣,董事长。

原告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诉,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6元,由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