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3440号
原告: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邦友,经理。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板桥段43号。
法定代表人:冯耀荣,董事长。
原告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诉,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6元,由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