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3财保230号
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13333T。
法定代表人:王**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凌,该公司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二路创业孵化园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650PD05。
法定代表人:阮伟。
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7263.04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有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
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37263.04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