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30民初13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幸福街香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304925807251。
法定代表人:左新华,系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明,系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君,系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区象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13333T。
法定代表人:王**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赣0830民初13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晓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星
书记员汤珊